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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处室和人员2017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01 字体大小:[ ]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局对处室和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年度考核的激励作用,根据《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省审计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处室和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以业务立身、质量至上理念为导向,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为原则,通过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对处室、工作人员完成目标任务的质量与绩效等进行量化考核,进一步激励全体人员忠于职守、争先创优和努力完成任务的积极性,为正确实施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用和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提供依据。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局管理的行政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编外合同制人员按《湖州市审计局关于规范对编外合同人员的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三、考核内容

(一)处室考核

考核按百分制计分方式评估结果。业务处室考核由工作业绩量化评价占80%和民主测评评价占20%组成;综合处室考核由工作业绩量化评价占60%和民主测评评价占40%组成。综合处室和业务处室分别排列计分。

1.工作业绩量化评价

年度考核的量化评价设基本工作评价、审计工作成果评价、审计突出成效评价三个部分。三个部分的处室人均分合计最高的处室折成100分计分,其它按比例折算计分。

(1)“基本工作评价”分值为40分(表1)。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的处室每人得40分,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和工作出现差错的扣分,处室年终此项得分为全体人员平均分。

(2)“审计工作成果评价”采取加分评价的方法进行,对承担各类工作中获得的成效、荣誉等内容给予加分(表2)。人均最高的处室得30分,其余处室人均分按最高处室人均分比例折算相应分值。

(3)“审计突出成效评价”采取加分评价的方法进行,上不封顶(表3)。指对获得领导批示、问题线索移送和查处、争创优秀项目和报告、推动政策或法规的“废改立”、体制或机制创新优化、推动“老大难”问题的解决或历史积案的妥善处理、审计查处问题整改率、审计移送事项成案率、审计成果运用转化率、大数据审计等10 个方面的突出成效进行加分,处室年终此项得分为全体人员平均分。

上述加减分事项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文件明确的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民主测评

对处室考核的民主测评(表4),由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局领导、各县(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处室(含两个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按照局领导60%,县(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处室(含两个中心)主要负责人40%权重比例计分。

3.优秀处室确定

由于考核指标的不可比性,业务处室与综合处室的考核成绩采用分类排名。本处室人均考核分数,加上民主测评分后按得分排名情况确定优秀处室,得分前 2名的业务处和第1名的综合处室为优秀处室,如出现党建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情况,则依次递补。对获得省优项目的处室只要不存在廉政问题,当年度考核“基本工作评价”分达到36分及以上的,直接评为优秀处室。(对多个处室共同协作完成的项目,牵头的处室为优秀)。

(二)人员考核

人员年度的考核内容,以岗位职责和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在“日志式”管理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按量化得分方式评估结果,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人员工作业绩量化评价情况(表5)

年度考核的量化评价设基本工作评价、审计工作成果评价、审计突出成效评价、其他附加分、“日志式”管理平时考核得分等五个部分。其中前三项内容与处室考核内容相同,先由个人对照自评,再由处室负责人将工作业绩量化评价分数分解到具体人员。其他附加分按照承担组长(主审)以及其他工作等成效因素加分,处室人均5分,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分配到个人。平时考核得分按照《湖州市审计局“日志式”管理平时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2.民主测评与等次确定

中层及以下工作人员考核等次确定。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得分高低排名公示和全员民主测评情况,提出前若干名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作为局年度评选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优先考虑人选。局党组根据人员考核得分和平时表现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人选。

处室主要负责人的优秀等次一般在当年度优秀处室负责人中产生,由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

四、考核程序和步骤

(一)组织与准备

1.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其他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组宣处、办公室、法规处、机关党委、电子数据审计中心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组宣处处长担任。组宣处拟定年度考核实施计划,进行考核动员和布置。驻局纪检组和局机关纪委全程监督考核过程。

2.各处室组织自评和申报。12月31日前,各处室和个人认真开展自评,收集整理好相关证明材料。个人要及时如实填报个人年度考核量化评价(表1至表3)并报各自处室负责人进行审核,同时,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处室负责人要及时认真审核,汇总并形成处室年度考核量化评价(表1至表3),报分管局领导审核,以处室为单位统一将年度考核量化评价(表1至表3)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核评价

1.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价分值标准对各处室报送的年度考核量化评价(表1至表3)及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核,确定各处室三个评价部分的得分数,并将审定的得分情况反馈给各处室负责人。

2. 各处室负责人根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得分数,按照角色分工、贡献大小等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逐项分解到所属人员,形成本处室人员工作业绩量化评价情况(表5),并将结果告知所属人员(其中“日志式”管理平时考核得分由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填写)。

3. 各处室负责人将表5报送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日志式”管理平时考核得分直接累加在表5中,最后确定个人年度考核总得分,并对汇总审定情况进行排名,同时报告局考核领导小组。

4. 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处室、个人考核结果排名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天。

5.工作人员违反廉政规定受到有关单位查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个人和所在处室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处室或个人被举报并查实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

(三)结果公示

局党组根据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考核结果排名公示、全员民主测评和“日志式”管理平时考核等情况,集体研究决定考核结果,对拟评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及事业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下达年度考核结果通报。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对于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和事业人员个人,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奖励。

(二)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工资调档、职务晋升、岗位交流,以及推荐人员参加各种学习、培训的重要依据。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

(一)本办法中所称“综合处室”是指:办公室、组宣处、法规处、机关党委、电子数据审计中心;“业务处室”是指:财金处、行事处、农业处、经贸处、固投处、经责处。

本办法中所称“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指各处室处长、主任。

(二)处室成效和差错分配原则。

1. 涉及多个处室合作完成项目的成效分配,发挥主要作用或承担主要责任的处室先按所得分值的30%,余下的分值再根据共同完成任务所投入力量和贡献大小的比例计算。发生差错时先扣牵头处室30%,再按责任大小分别扣除。

2.涉及借用局其他处室人员协助完成项目的成效分配,承担项目任务的处室先按所得分值的40%计算,余下的分值再根据共同完成任务所投入力量的比例和贡献大小计算。发生差错时先扣牵头处室40%,再按责任大小分别扣除。

3.涉及借聘局外部人员的配合完成项目的成效分配,承担项目任务的处室先按所得分值的40%计算,余下的分值再根据共同完成任务所投入力量和贡献大小的比例计算。发生差错时扣分额全部由处室承担。

4.投资项目组织审计、组织县区审计机关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成效分配,按正常分值的40%计算。

(三)人员成效和过错分配原则。

处室主要负责人将基本工作评价(表1)的扣分分数、其他工作成果评价(表2)和审计突出成效评价(表3)的加分分数分配落实至具体人员。

1.分配时,能认定具体人员的直接计入到个人。

2.由多个人员共同负责的事项,根据贡献和责任大小进行分配。发挥主要作用(如发现问题线索者)、承担主要责任(如查明的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般按不少于相应分值的60%计算。

(四)考核对象的几种特殊情况处理。

1.当年度从外部调入(新进)的人员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计入当年处室考核人数,其工作成果不计入所在处室工作成效。

2.局处室间轮岗交流的人员,参加年终所在处室考核,个人考核得分应等于在原处室取得的成效和现处室取得的成效之和。

3.处室实有人数(当年处室平均人数)计算方法,调动人员按照人员在处室的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即实际工作月份数/12月;处室人员累计请休假(法定假期)时间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扣减当年处室平均人数。

4.个人当年度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原则上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全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及以上的人员不进行量化考核评分。

(五)本办法未明确加分项目的,一般不再追加评分项目内容。遇有本办法未涉及的重大事项和突出业绩及其它特殊情况的提出加减分内容的,经考核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

(六)本办法由组宣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表1至表5.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