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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审计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发布日期: 2020-10-27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审计处罚决定。

1.具体诉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不服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审计条例》。

(二)不服审计强制措施。

1.具体诉求: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强制措施。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不服审计决定。

1.具体诉求: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机关对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作出的审计决定。

2.法定途径:裁决(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浙江省审计条例》。

(四)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

1.具体诉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

2.法定途径:申诉。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五)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意见有异议。

1.具体诉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意见有异议。

2.法定途径:申诉。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

(六)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有异议。

1.具体诉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承接项目的单位对审计机关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有异议。

2.法定途径:复查、复核。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审计条例》。

(七)人事关系争议。

审计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复核、申诉。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八)劳动关系争议。

1.具体争议:审计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

1.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2.法定途径:向审计机关举报。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二)检举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劳动纪律等行政纪律行为和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审计机关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审计机关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行为。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应当逐级信访反映的事项

(一)具体事项:

1.向审计机关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

2.对本级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审计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

(二)法定途径:信访。

(三)主要依据:《信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