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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5-05 来源:湖州市审计局

各处室(中心):

《湖州市审计局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审计局

                                                                                    2021年11月30日


湖州市审计局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健全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激励全局公务员担当作为、实干争先,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湖州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湖组通〔2021〕31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坚持“谁主管、谁最了解、谁来评价”,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依托浙政钉办公系统建设平时考核模块,通过科学设置工作目标、工作纪实、审核评价、结果反馈等环节,着力解决平时考核存在的短板问题,推动市审计局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全面提升,全力助推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为加快建设共同富裕绿色样本提供坚强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平时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局平时考核领导小组。组长为局主要负责人,其他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平时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组宣人事处,人事分管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组宣人事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三、考核对象

局机关在编在岗公务员(省管、市管领导干部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核内容和指标

平时考核以考核对象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组成(附件4)。共性指标权重占40%,一般包括考核对象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方面;个性指标权重占60%,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成效和业务能力等方面。

五、考核方法与程序

平时考核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局考核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每个季度开展一次。在明确工作岗位职责(附件1)的基础上(工作岗位职责表格在职责无变化情况下,一般只需填写一次),实行“每周纪实、每月对照、每季考评”考核机制。每季度考核满分100分,对照评比指标,实行加减分(浙政钉日常考核系统建设完成后,依托信息平台线上进行)。

(一)明确工作目标。根据处室年度及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各自职责和分工,制定月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填写《个人月度任务清单》(附件2)。个人阶段目标要具体化,难以量化的要明确时间进度安排,纳入平时考核个性指标。

(二)个人工作纪实。按照月度工作目标及工作进展情况,开展每周工作实,个人填写《周工作纪实表》(附件3),主要是记载完成任务情况,采取的创新举措等情况。每月末对照月度任务清单进行月度盘点,对未完成工作逐项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三)季度考核评价。季度结束后,对个人工作进行季度小结,填写《平时考核登记表》(附件5)。所在处室统筹考虑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表现,对照考核指标对公务员进行季度评价,由处室负责人填写《平时考核季度评分表》(附件4),并提出处室审核意见(附件5)。分管局领导根据处室审核意见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对公务员提出考核等次建议(附件5),分管条线总人数“好”的等次标准不超过40%并向下取整。

(四)审定考核等次。考核周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分管领导考核等次建议情况后,报局党组研究,最终确定考核对象的平时考核结果,并填写《季度考核统计表》(附件6)。

(五)反馈考核结果。季度考核结果,一般由分管领导采取谈话或书面形式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对于季度考核结果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考核对象,可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分管领导组织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要求。

季度考核工作一般在考核周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完成。

六、平时考核等次

考核对象的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好”等次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的总人数的40%以内,且须按考核对象不同身份类别分别计核(按各分管条线总人数计算并向下取整)。评定为“好”等次的人员,将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

(一)公务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且不存在第(五)项情况的,当季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好”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

2.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好,当季工作实绩突出;

3.当季受到市委、市政府以上单位通报肯定、树立典型、发文推广的;或在重大改革项目、急难险重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4.担当作为、工作实绩突出的其他情形;

(二)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季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好”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积极;

2.工作能力较强,工作作风较好,能完成当季工作;

3.担当作为、工作实绩较为突出的其他情形。

4.其他应当确定为“较好”等次的情形。

(三)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季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一般”等次:

1.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推诿扯皮,受到群众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工作作风漂浮,不在状态,交办的任务多次不能按期完成或完成数量不足、质量较差,影响整体工作质量和进度的;或发生差错造成较重后果的;

3.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2次以上的,无正当理由不记工作日志的。

4.违反廉洁自律等方面纪律规定被通报批评;

5.其他应当确定为“一般”等次的情形。

(四)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季考核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2.受到市委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3.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无法完成本职工作,或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4.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经组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5.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行为的;违反廉洁自律等方面纪律规定,且情形较为严重的;

6.无正当理由不记工作日志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或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其他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的情形。

(五)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季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好”等次:

1.受警告处分期间;

2.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的;

3.上班时间脱岗、串门影响工作的;

4.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完成质量不高的;

5.工作日志无实质性内容的;

6.违反廉政规定的;

7.其他不得确定为“好”等次的情形。

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等重要参考依据。

(二)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应当在当年平时考核“好”等次一半以上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人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季度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处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人员,应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人员,应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四)处室应加强对平时考核结果的综合分析,根据平时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工作安排,改进工作方法,推进工作落实。

八、其他考核要求

(一)以下情形,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1.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

2.公务员请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

3.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4.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

受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的公务员参加考核及等次确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公务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组宣人事处反映。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人员,其平时考核由所在处室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有援派或挂职及参与市委巡察等情况的,由接收单位进行平时考核。

(三)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平时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平时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责令整改,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九、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平时考核是加强干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和依据,各处室要充分认识平时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统筹组织落实,通过平时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机关干部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严谨规范,科学评价。各处室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平时工作、月(季)度工作完成情况,对干部进行科学评价。要建立平时考核工作台账、干部个人工作实绩档案,及时收集、整理、记载、汇总考核备案资料,为年度考核提供全面、可靠、准确的依据。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各处室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平时考核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对处室人员平时考核。局组宣人事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对平时考核工作实施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平时考核工作不落实、走过场的处室,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确保平时考核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局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下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事业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印发的《湖州市审计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湖审便笺〔2020〕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