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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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委、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湖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42号)同时废止。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0日

 

湖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湖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审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处级。

第三条  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委审计办)设在市审计局,接受市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在全市审计系统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关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全市审计工作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党中央和中央审计委员会、省委和省委审计委员会及市委和市委审计委员会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运用有关事项等。设市委审计办秘书处,负责处理市委审计办日常事务,在市审计局办公室挂牌。市审计局的其他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审计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审计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对国家、省和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制定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纪委市监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党委和政府通报有关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省和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县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六)组织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提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区县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当地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区县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区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县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县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

(十)在全市审计领域指导和推广应用信息技术。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在全省审计管理体制框架下,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市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市委审计办秘书处牌子)。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后勤、档案、政务公开、统计、新闻宣传、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计结果公告等工作。组织起草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等重要文稿。牵头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市委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研究、督查,以及会务服务工作。

(二)法规与审理处。组织拟订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信用建设相关工作,协助办理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普法宣传。审理局机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全市审计业务质量。联系特约审计员。

(三)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挂审计整改督查处牌子)。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业务。组织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及区县审计机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事项。拟订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四)财政审计处(挂政策跟踪审计处牌子)。负责审计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县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承担市财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及相关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省和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承办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审查相关工作。

(五)电子数据审计处(挂行政事业审计处牌子)。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的审计。承担市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及相关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审计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承担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审计。

(六)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审计处(挂农业农村审计处牌子)。负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组织管理和实施。负责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相关审计工作。承担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及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七)社会事业审计处。负责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承担市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相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审计及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八)企业与金融审计处。负责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管理和实施。负责市属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审计。承担市级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工作等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及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负责市级投资、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审计。组织对市援建资金和项目审计以及重大灾后重建的跟踪审计。承担市级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及相关业务管理工作。承办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审查相关工作。

(十)经济责任审计处。负责市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计划和成果管理等工作。负责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管理和实施。负责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承担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探索性及其他相关审计工作。

(十一)组宣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牵头意识形态和思想宣传工作。承担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承办协管区县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有关工作。负责系统队伍建设。承担系统考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六条  市审计局行政编制3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审计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七条  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州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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