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机构
湖州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湖州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中心,挂湖州市预概算审查中心牌子。
湖州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中心)住所为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4号楼13楼。
第三条 投资中心是经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湖州市审计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投资中心开办资金29.5万元,由湖州市审计局出资。
第五条 投资中心宗旨:为湖州审计工作服务。
第六条 投资中心业务范围:协助市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审计和市重大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协助市援建资金、项目审计和重大灾后重建的跟踪审计工作;负责审查政府性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和估算、初步设计和概算;负责审查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的预算编制文件等;负责审查市级部门等年度收支预算;负责组织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审计。
第七条 投资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州市审计局。
第八条 投资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投资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投资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湖州市审计局的权利:
(一)提出投资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投资中心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投资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投资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湖州市审计局的义务:
(一)支持投资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投资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投资中心提供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投资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投资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投资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湖州市审计局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投资中心宗旨,维护投资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投资中心不设立单独的党组织,党的建设由湖州市审计局统一管理。投资中心统一参加湖州市审计局开展的组织生活、会议等。湖州市审计局机关党委下设的在职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投资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中心无内设机构,主任、副主任在核定的职数内,由湖州市审计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五条 完善投资中心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六条 投资中心职工实行年度考核,接受湖州市审计局的考核和全局干部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 投资中心不单独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全体职工在湖州市审计局领导下,统一参加湖州市审计局的各群众组织,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投资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相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经湖州市审计局党组研究商定后,由湖州市审计局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或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投资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支出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执行湖州市审计局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投资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投资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本中心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后,提请湖州市审计局审查。
(三)章程报送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
(四)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投资中心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投资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条 投资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经湖州市审计局、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湖州市审计局、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是投资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投资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湖州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