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权限
审计权限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的审计权限有: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三)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规取得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对上述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审计机关有权向其他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权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可依法采取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等处理措施。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可依法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六)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七)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八)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