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的权利保证
被审计单位的权利保证
(一)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湖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二)在接受审计处罚前,有权知晓审计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