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
根据《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湖州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工作程序是:
1.根据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2.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3.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4.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5. 审计机关在收到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审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并对被审计对象的意见一并研究,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